产经新闻 | 金融动态 | 证券前沿 | 谈股论经  
 
 您现在的位置: 财经>>证券前沿
 
上市公司破产法规将完善 司法解释年内或出台

记者: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入稿时间: 2008年06月03日
页面功能  【字体:  】【关闭

  数百专家学者热议上市公司重整,四大问题备受关注:一是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时如何把握相关条件和标准;二是重整计划批准程序中,行政权与司法权如何有效协调;三是债权人市场建设问题;四是破产重整相关信息披露问题。

  对于当前资本市场高度关注的上市公司重整问题,记者上周六在北京举行的“第一届破产法论坛”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正会同有关部门拟起草专门的司法解释加以规制,顺利的话将有望于年内出台。

  论坛上,来自全国法院系统、研究机构、金融系统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四百余名专家学者,围绕上市公司重整一系列重要问题展开了热烈探讨,从讨论来看,有四大问题待解决。

  首要的问题是,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时,如何把握相关条件和标准。“也就是说如何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使病态的企业获得新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说。

  其次,奚晓明指出,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批准程序问题也特别重要。“如何与行政审批程序实现有效的衔接,在确保行政审批依法进行的同时,保证司法批准程序的依据充分。”

  对此,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副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律师分析指出,这主要是由于上市公司重整存在证券法、公司法和破产法等法律的交叉适用,同时中国股市有控股公司的情况又很多,因此存在各类审批的交叉问题。

  再者,与会人士对于债权人市场的建设也极为关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院副院长李曙光指出,上市公司重整成功的重要保障之一在于一个活跃的债权人市场,但现行破产法对其并无规定。“如果没有一些新的债权人进来,要让重整能够得以运作起来,特别是债权人通过重整方案是比较困难的。”他进而指出,建立一个债权可以相互转让的市场,关键要允许债权打折,而现在各大银行对于债权打折的市场化考虑不够,而且传统的市场监管体制对于债权打折市场的建立也有一定限制,因此相关政策应有所放松。

  最后,专家还关注相关信息披露的问题。尹正友指出,破产重整是能够引发股价波动的重要事项,因此必须要进行公示,其中必须要包括公司破产重整的可行性报告。而现有法律对公司常态经营的披露义务人有所规定,但对重整中的责任主体和程序却未规定。

编辑: DANDAN         
 
 
 
业内披露:3G今日发牌 上午中移动率先获发
海关指其欲垄断国产大豆 丰益:“并无异动”
汽车业保卫战打响,购车减免税如箭在弦
300家温商企业承诺:新年不裁员不撤资
三电力巨头公布08年发电量 唯国电电力下降
新规出台 莞164件著名商标受保护力度增强
东莞汽油价格已下调
海关总署称外资加强控制粮食领域 点名丰益国际
印度软件外包巨头入莞 软件外包业进入洗牌期
市工商联:学义乌 建“东莞批发”基地
“山寨”版华伦天奴衬衫28元/件 “李逵”被逼死
“卡拉OK版权费之争” 东莞四家酒店集体败诉
美万亿美元信用卡炸弹一触即爆 再临劫难?
危机VS机遇:金融危机下资金充裕择机扩张
中国银行行长李礼辉:将全力支持莞企发展
市政府700万奖企业上市 中域电讯获100万
莞去年本外币存款余额达4421亿元
出口“0”增长,中小企如何自救与他救
出口增长凹陷 4万亿投资拉动内需“补天裂”
专家解读全国财政工作会议 进出口和就业压力大
去年我国财政收入预超6万亿 同比增长19%左右
新年A股“开门红”
东莞再获农行500亿信贷支持
2008年东莞出口退(免)税突破150亿
 
 
     
 
地震对上市公司直接影响有限
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成另类大小非 股市遭釜底抽薪
冷静面对上市公司一季报机会
权威人士表示上市公司再融资规划应写入年报
证监会:高压打击上市公司高管违规买卖股票行为
 
FLASH300X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