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简称《标准》)。《标准》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或2000元/月)。
《标准》规定:新的扣除税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1600元/月。
全市“个体”逾13万户
据市地税局提供6月30日提供的信息,截至目前,东莞市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有13.63万户,去年的纳税总额为8.83亿元,占全市税收总额的5%。
税务人员认为:国家对此政策的调整,有利于给个体和小型企业创造公平成长环境。
市地税局将从《标准》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今年上半年的6个月已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将会按新标准多退少补。这是因为,这些企业的个税是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按月或按季预缴,到年终再清算。
税前扣除必须合理
新《标准》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这种做法更利于企业减负。
举例说明:个体工商户业主向3名员工发放工资,每人每月1800元。按照老《标准》,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元,因此,允许税前扣除的从业人员工资薪金为1600元/人,可以列成算式“月×3人×12月=57600元”。
按新扣除制度,允许税前扣除的从业人员工资薪金为1800元/人,月×3人×12月=64800元,后者比前者税前可多扣除64800-57600=7200元。
若员工的工资薪金原本低于计税工资标准,则两种制度下税前扣除额一致。要注意的是,据实扣除是以“实际支付”、“合理”为前提的,不符合上述两项原则的工资薪金不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