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补充通知

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要想获得政府资助,须有出口实绩(陈成基 摄)
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9月3日下发《关于申报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申请企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进行了细化。
常年受理企业申报
根据《通知》,市外经贸局将常年受理项目申报,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即可备齐《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的资料,向市外经贸局(财务审计科)提出申请。
当年实施完成的项目最迟可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提出申请,逾期一律不予受理。市外经贸局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将按月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经复核符合《办法》资助规定的项目,市财政局再按程序拨付资助资金。
《通知》指出,申请企业须有出口实绩,即: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提供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证明;委托我市外贸公司出口的企业可提供一份货物销售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证明。如无出口实绩,不予纳入资助范围。
《通知》说,认证项目包括各类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其中“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只资助“认证费”,“产品认证项目”只资助“产品认证及检验检测费”。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年审费、换证费和软件开发费等不属于资助范围。
在境外媒体宣传可获资助
《通知》明确,境外广告宣传项目仅指企业在境外的影视媒体、专业报刊和户外投放的广告宣传等,其他类型的广告宣传不属于资助的范围。
电子商务平台产品推介和交易项目仅指企业在行业内知名的专业B2B电子商务平台所做的产品推广和交易,企业创建宣传网站不纳入资助的范围。
同一年度在同一个宣传媒介(含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的广告宣传项目,最多资助12个月的广告宣传费用。
实施主体须是本市申请企业
《通知》指明,境外商标注册项目只资助境外商标管理机构收取的与商标注册相关的费用,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服务费不在资助范围内。
培训与研讨会团体项目中有关聘请专家讲课的费用标准,参照《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81号)的规定执行。
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同一项目中发生超过1万元现金支出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以货款折让、抵扣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通过境外关联企业支付费用的,该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须是本市申请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股东,且项目的实施主体必须是本市申请企业,否则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支出凭证须有银行证明
《通知》说,企业提供的支出凭证复印件(如银行汇款单、银行电子支付单、支票等),须有清晰可辨的银行业务用章的证明,否则不予采信。
企业提供的支出凭证复印件应清晰可辨,如果由于凭证杂乱难以辨认的,则不予通过审核。凭证以外语标示的应在凭证的空白处加中文简要的说明备注。
以外币支付的费用,须按支付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并列明折算公式。分多次付款、支出单据较多的项目,可自行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通知》本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不久前,我市下发了《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就有关事项再次出台这个《通知》,将于近日送达各镇街外经办、财政分局,各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的进出口企业。。
《通知》将自2008年9月1日开始执行。具体各项目的资助标准和限额、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的程序仍按《办法》的规定执行。如遇问题,请相关方面及时反馈市外经贸局(财务审计科,联系电话22819335);市财政局(外经金融科,联系电话22831058、22831163)。
《通知》提醒相关企业,申请表格可登录市外经贸局网站www.dgboftec.gov.cn或市财政局网站czj.dg.gov.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