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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综合素质内容须校内公示

记者: 陈雯 来源: 东莞日报 入稿时间: 2008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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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考点众多题型多变,给考生复习带来挑战(蓝业佐 摄)

  本报讯 日前,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发布了《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对今年高考综合素质评价相关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记者获悉,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和依据与去年基本相同,仍然从道德修养、文化素养、综合实践、身心健康、艺术素养五个方面进行评价,将作为高校招生录取或退档的依据之一。市教育局表示,我市普通高考考生的信息采集与公示工作估计在4月至5月间进行,主要采集高考考生高中三年的信息。

  考试院在通知中称,2008年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将从《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的“普通高中学生模块修习记录表”和“普通高中学生基本素质评价细目表”中摘录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主要内容录入考生电子档案,2007届以前毕业的高中毕业生不需记录。应届毕业生从“普通高中学生模块修习记录表”摘要记录考生高中阶段修习必修课程获得的学分,以及修习选修一模块的名称和获得的学分。

  考试院强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是考生电子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招生录取依据之一,必须确保信息真实、客观、公平、公正。

  各中学要根据考生实际情况,如实反映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情况,关注考生的特长和发展,体现考生之间的差异,避免“千人一面”,提供公正、客观的录取依据。综合素质信息采集后将实行公示制度。

  各中学对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采集严禁弄虚作假,录入电子档案的考生综合素质主要内容由考生所在中学在校内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如有投诉或不同意见的,要进行核对、查实。校长要对本校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采集内容的真实和准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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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DAN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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