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假如企业未补偿年休假的工资,员工可提出诉讼。
(1)明确职工跳槽要累计工作时间
据了解,早先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仅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该条例由于未谈及职工跳槽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存在着一些争议。
新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了‘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如小李在A单位工作了3年,后又跳槽到B单位工作了5年,那么小李的累计工作时间应为8年。即小李在B单位年休假天数,按8年计算。
点评:这点会令企业招工更加谨慎,在企业招聘基层员工方面,自然倾向于招聘累计工作时间比较短的人员。至于如何界定累计工作时间,企业可能会要求求职人员提供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上会表明该人员过去工作的起止时间。
(2)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但是包括奖金、工资性津贴等。
根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点评:这一点对于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难以执行,现实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开工不足,企业主动放年休假但不一定发放工资。另一种是,企业不准假,未休年休假者,企业大多只是按平常日工资收入支付,而不是补偿3倍的日工资。
(3)终止合同未休年假可折算工资
如果和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是还没有享受到年休假,该怎么办?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300%的日工资。假如小陈在单位工作了3年,可以得到5天的年休假。今年他和单位解除了合同,解除时小陈今年在单位工作了200天,但小陈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资是100元,那么小陈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报酬应为:[(200÷365)×5-1]×100元×3=300元(注:(200÷365)×5-1≈1.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取1天)。
点评:这一点可以成为员工提出劳动争议诉讼的依据,尤其这条规定针对的是员工和企业终止合同的情况,既然合同终止员工就不会担心和企业撕破脸,假如企业未补偿年休假的工资,员工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乃至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