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叶女士在一家国营公司上班,属合同工。合同上明确注明每月22号发工资,但叶女士称她单位今年到现在从未准时发放过,每个月都要拖到月底。“现在上个月份的工资还没发到手,公司这样算不算拖欠工资?”
记者查阅有关资料,并向劳动部门咨询,了解到所谓的“无故拖欠”工资,是指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当中规定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所以,如果叶女士所在的公司经营正常,到期不发工资就属于无故拖欠工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叶女士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到劳动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严重的还必须支付赔偿金(但赔偿金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实习生 周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