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里出了偷手机的内贼,老板曾先生发动保安进行调查;然而就在查出真相时,内贼因心生羞愧从三楼跳楼自杀,最终导致八级伤残。对此,曾老板要负什么责呢?
案件回放:
偷手机内贼被抓跳楼自杀
曾老板在塘厦镇开了家鞋厂,员工有好几百人。去年年底的一天,一名姓钟的女员工在值完夜班回宿舍后,她的同事发现部门丢失了一台用于检测产品的摩托罗拉彩屏手机。得知手机丢失后,曾老板没有向公安部门报警,而是派出保安对此事进行调查。
次日,保安通过电信部门查到公司里有人在7月16日用丢失的手机卡打电话到湖南,经了解接电话的人是钟艳的表姐。
于是当天16时左右,曾老板派钟艳的主管及3名保安员到宿舍找到钟艳,并由女保安小聂把钟艳带到保安室,其他人员留在宿舍查看钟艳的衣柜、床铺和鞋子等。
钟艳被带到保安室后,对偷手机一事矢口否认,只承认其在手机丢失当晚在卫生间捡到一张手机卡,并在次日用此卡打过电话给家乡的表姐,但当时并不知道该卡就是公司丢失的手机的卡。当天17时15分左右,钟艳被允许回宿舍。回到宿舍后,她打了一通电话,接着就从三楼宿舍洗手间的窗户上跳下自杀。钟艳随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双方争议:
公司动用保安调查是否有错?
钟艳的家长得知女儿跳楼的事情后,从湖南赶到东莞,把曾老板告上了法庭,称是曾老板唆使保安害的。钟艳父母认为,丢了手机应该报案,私自动用保安来查一个女孩子的宿舍,让这个孩子的颜面无存,孩子是受不了这委屈才跳楼的,现在摔残了,做老板的责无旁贷。
公司曾老板则表示,内部的事情内部解决,而且公司也没有把钟艳怎么样,是她自己做贼心虚跳楼的,不能怪公司。
判决结果:
私自调查 老板要负部分责任
东莞中院主审该案的杨绪超法官表示,曾老板的公司丢了手机,虽然有合理理由怀疑是女工钟艳所盗,但应采取合法途径进行调查。最妥善的做法是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而不是私自由工厂内部的保安进行调查。
不报警、自行用保安调查的行为,从客观上给钟艳精神造成巨大压力,是钟艳跳楼的原因之一。而且保安人员搜查了钟艳的床铺,侵害了钟艳的人格尊严。跳楼自杀的后果虽然出乎意料,但曾老板在选择“自行解决”的时候,应该要对结果有所预料,因此,曾老板对于钟艳的跳楼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案情,判决曾老板对钟艳所受的损害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