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连日来,市民刘小姐为从商场拿回早已付款的一台热水器伤透脑筋,原因是商场单方面变卦,以她当时所购热水器已涨价为由,拒绝发货,最终刘小姐只得妥协,被迫接受商场退其所付款。
付款商品涨价 商场拒发货
昨日9时半,刘小姐第四次来到位于东城中路的某大型家电商场,让她如此频繁“光顾”该商场的是一台已付钱近2年的热水器迟迟拿不到手。2006年8月,刘小姐在该商场购买了一批电器,其中包括四台空调、一台冰箱和一台热水器。刘小姐说,当时她一次性付清了所有款项,其中热水器5900元,总计28000元,“商家当时还在发票上注明赠送吸尘器、DVD机、浴巾等。”
2006年10月,刘小姐因房屋转让,买下的电器暂时无处安置。刘小姐便和商场方面商量,提出可否将电器打部分折扣退还商场,“他们当时没同意,说不需要退货,以后凭发票可随时来提货。”但今年1月3日,刘小姐到该商场要求送货时,商场只送来空调和冰箱,热水器却迟迟未到。在刘小姐的一再催促下,商场才告诉她,她当时购买的热水器已涨到8888元,如果要送货必须补差价。刘小姐随后两次到商场协商送货事宜,并打电话到12315投诉,商场分别答应会在1月24日或28日为其送货,但直到昨日,这台热水器仍未送来。无奈之下,刘小姐一月之内第四次来到该商场,在一番理论之后,厂家仍不愿按5900元原价送货。最终,刘小姐作出让步,提出退货,商家将5900元货款退还给刘小姐。
消委会:商家必须履约
记者昨日联系到该商场客服部门,他们对刘小姐反映的情况没有异议,并表示跟厂家协商后他们同意以原价为刘小姐送货。不过,由于受天气影响,该型号热水器近日一直缺货,目前仍在运输途中。“我们准备跟刘小姐再约送货时间,但天气太冷她家急着用热水器,她已经要求退货了。”该人士表示。
东莞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针对本案发表看法,认为商家的做法没有道理,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他认为,该案中有两个合同法律关系,一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一是商家与厂家的。“发票就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商家开具发票就必须履约,不仅要送热水器,当时约定的赠品也应兑现。”他建议消费者不要和厂家去纠缠,直接要求商场履约就行了,“至于是否涨价,那是商家和厂家的事,与消费者无关,更不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不过他提醒,该批电器的“三包”期限应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消费者应该注意今后的保修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