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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无效 物流公司赔部分

记者: 来源: 东莞日报 入稿时间: 2008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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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上一期栏目里,我们说了因为一份《物流运输单》背后的条款理解不同,物流公司和材料公司闹上法庭(详见本报2月27日A07版)。这几天,参与讨论的读者均认为,物流公司保管不善在先,应该要赔偿,但是怎么赔偿,各个读者意见不一,那么法官是怎么看的呢?

  陪审意见:

  市区赵小姐、手机尾数为1577等读者:物流公司应该负赔偿责任。因为货物的丢失是因为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另外,《物流运输单》中条款是一种格式条款,排除了自己的主要义务,加重了对方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物流运输单中,重要的选项未填写全,是因为物流公司没有提醒材料公司,导致材料公司对运输单中的内容不清楚。

  寮步解先生、万江刘女士等读者:物流公司同意赔偿材料公司800元,一审法院据此判令物流公司赔偿材料公司人民币800元是不妥当的,物流公司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为标准,赔偿材料公司损失。

  法官说法:本案的主审法官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少波法官。王法官认为,物流公司丢失材料公司所托运的货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物流运输单》背面的《运输条款》第6条该格式条款,实质上免除了物流公司在运输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相对地排除了材料公司的主要权利;而且,物流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采取合理的方式,向材料公司解释这个条款,因此这个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物流公司应当以材料公司委托其运输的货物的实际价值承担责任。

  但是,本案中运输单第5项也是印在《物流运输单》的背面,材料公司填写了其他项目,但其中“托运物品资料”中文件资料、物品、件数、重量等项目,却均未填写,所以材料公司应负一定责任。所以,材料公司主张其托运的是价值6635元的磁铁,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损失,其要求物流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1635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物流公司同意赔偿材料公司人民币800元,原审法院据此判令物流公司赔偿材料公司人民币800元,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周旭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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