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年后,卢善辉被砍手指的右手已不能重操旧业。
2月16日下午,湖南省安化县金鸡村。尽管事情过去了8年,卢依然不敢与人交往,整天把自己关在家里。
湖南孕妇卢善辉在东莞爱家超市被怀疑偷了超市的东西,被砍掉四个手指。在政府的周旋下,卢善辉获得爱家超市20万元赔偿金,悄无声息地离开东莞。
2000年1月7日下午3点,深圳华强北南方都市报办事处。
报料电话响起,电话那端急促的湖南口音吸引了记者卢嵘的注意。对方说,有个孕妇在东莞爱家超市买东西,因为被怀疑是小偷,被超市的人剁掉四根手指……
“孕妇,超市,断指”,有着三年工作经验的卢嵘很快便将所有的新闻元素组合在一起,决定出发。“这料实在太猛了,这可是从来没发生过的,肯定是当天最重要的新闻了”。
四指遭砍
循着报料人提供的线索,卢嵘在大朗医院找到当事人卢善辉。当时,这位来自湖南农村的39岁高龄孕妇刚做完为期11个小时的手指连接手术,面容憔悴。
卢说,事件发生在1999年的12月31日中午,怀有5个月身孕的卢善辉到东莞探望男朋友,她原本想去樟木头一带,但由于不熟悉地形,在大朗镇下了车。在街边的爱家超市,卢善辉买了一包腰果和饼干。当她准备离开时,商场人员说她有偷窃嫌疑,将她带进办公室。
超市扣押了卢善辉的身份证和1060元现金,还把几盒人参茶放在她面前拍照。这些价值不菲的茶叶后来就成了所谓的偷窃证据。到了下午,来自河源农村的防损部领班张水强把卢善辉带到四楼,最后问了一遍,“这些茶叶是不是你偷的”。卢否认,张水强拿起菜刀,按住她的右手,砍下四根手指。
卢嵘随即找到当事人所说的爱家超市。超市位于大朗镇当时仅有的两条比较宽敞的街上,地理位置很好,生意也很红火。通过对超市一些售货小姐的暗访,卢嵘基本求证了卢善辉的说法。稍后,他径直找到超市办公室试图正面采访,但超市拒绝回应。
她是惯偷?
次日,南方都市报以头版封面大照片的形式刊登了关于孕妇断指案的报道,引发社会强烈反响。北京、上海、广州,甚至是美国、澳大利亚的媒体一拥而至,一时间,东莞成了国内新闻的主战场。
“没想到会来那么多记者”,李基志律师说。李基志是卢善辉的老乡,出于同情心,他免费替卢办理相关法律事宜。据其回忆,他曾多次找到爱家超市,提出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的要求,但对方不但粗暴拒绝,还找来地方恶势力加以威胁。就在迷茫之际,他想到了媒体。
事件正朝着良性方向发展,真相也越辩越明。就在这当口,爱家超市负责人邱彩霞突然提出,他们有证据证明卢善辉是一个偷窃团伙的成员,经常在深圳、东莞等地的超市活动。
邱彩霞称,她的一位姓黄的朋友认识卢善辉团伙的很多人,他们共有20多个人,有几部车,经常活动在深圳、东莞等地的超级市场,偷了东西便拿去深圳东门一带销赃。
一份由深圳宝安万业城传真过来的《被盗商品事故处理登记表》仿佛辅证了邱彩霞的说法。登记表详细地记录了卢善辉的性别、年龄、籍贯,在检讨事故经过一栏还写着:“今天在商场准备偷拿奶粉,被人发现,没有带走,请从宽处理,以次(此)为介(戒)。愿赔偿公司损失210元。”下面有卢的签名和手印,落款日期为1999年8月11日。
卢嵘重新回到医院采访卢善辉,卢善辉承认有过这回事,但不是偷。卢善辉说,1999年8月,她住在深圳的小表弟家,知道自己怀孕后就在万业城超市选了两桶奶粉,每桶130多元,可当时身上只有210元钱。所以问完价钱以后,就将奶粉放在柜台上,没想到一转身,奶粉不见了,对方说她偷窃,声称要罚款,她没办法,只好把身上的210元赔偿给他们,并写下了这份检讨。
消法普及
此后数日,关于卢善辉是否小偷的争论一直没有消停。南方都市报广州总部的领导也进行了类似的讨论,最终领导们决定集中报社各方力量,从两条线进行追踪报道。“一是事件本身推进的报道,二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报道”,任天阳说。
报社派出仅有的一辆小轿车,将张蜀梅、邹卫等年轻但又经验丰富的突发记者们送至东莞,并要求他们在事件终结之前不得返回广州。同时,在广州跑消费口的记者魏东则与中国消费者协会取得联系。
时任中消协秘书长的杨竖昆表示,在他知道的侵权案件中,还从没有发生过像东莞爱家超市这样的恶性事件。杨秘书长呼吁,对于此类事件,最重要的是立法和严格执法。他提醒当事人卢善辉,在要求公安机关尽快追捕疑凶的同时,不要忘了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更要追究爱家超市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除了中消协,南方都市报还找到中山大学法律系党总支书记林祥平、广东省消委会宣传指导部主任江列华、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黄淑美等各方人士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多角度的诠释。北京晨报、上海青年报等媒体也纷纷在当地掀起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大讨论。
2000年1月14日,在政府的周旋下,卢善辉获得爱家超市20万元赔偿金,悄无声息地离开东莞。
但这股讨论热潮一直持续到当年中央电视台的3·15特别报道,“孕妇断指案”也随即入选国家工商局公布14个典型案例之一,并且在多次公务员考试的试题中出现。
“相当于完成了一次全国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普及教育”,杨竖昆说。
这是后来被媒体称之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后最恶性的一起案件——“孕妇断指案”。也就在这一年,广东省人大刚刚通过了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