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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中有虫 女食客获赔1000元

记者: 董福军 见习记者 刘怀宇 通讯员 黄彩华 来源: 东莞日报 入稿时间: 2008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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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陈小姐在饭店吃饭时发现啤酒里有小虫子,一怒之下,把店家和啤酒公司告上法庭。因啤酒公司未对有虫啤酒的质量进行检验,且与陈小姐私下协商过程中,曾答应补偿10箱啤酒,市人民法院日前由此确认该啤酒存在质量问题,判决卖酒商店和啤酒公司连带赔偿陈小姐啤酒钱7元及精神损失1000元。

漫画/朱友谊

  消费者

  啤酒瓶中“藏”着虫子

  陈小姐称,日前她和几个朋友一起到厚街镇珊瑚路一家饮食店吃饭,期间点了青岛三水啤酒。服务员将啤酒拿上来,刚倒了几杯,她就发现瓶子里有一个黑色的东西。仔细一看,竟是一只苍蝇,还有几个像蛆的小白虫。受其影响,陈小姐当场到洗手间里呕吐了一番。

  陈小姐要求店方给一个说法,店老板称他需要联系啤酒厂家。几天后,店老板回复称,他已经和啤酒公司联系,而公司派了销售公司的一位主管来处理此事。之后,该主管认为啤酒开了瓶盖就不属于厂家责任了,拒绝解决。

  店家和厂家互相推诿,让陈小姐十分气愤。在接下来的协商过程中,青岛三水啤酒公司同意给陈小姐10箱啤酒作为补偿,但陈小姐没有答应。一气之下,陈小姐将店方和啤酒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元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啤酒公司

  酒开封无法确认有虫

  法庭上,啤酒公司称,公司的啤酒是国际知名品牌、中国知名商标,工艺先进,不存在质量问题。事发就餐环境、装啤酒的杯子都不具备真空条件,不可避免有苍蝇等寄生虫的出现。如果真有苍蝇,不可能来于啤酒。陈小姐主张苍蝇是在啤酒瓶被开封后被发现的,但是该瓶没有被封存也没有经过鉴定,因此无法确定啤酒中是否有苍蝇,且陈小姐没有喝到啤酒,不存在造成损害的情况。

  法院判决

  商家想“私了”成败诉关键

  法院一审认为,啤酒公司作为啤酒生产企业,完全有条件通过封存、质量检验等方式确认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为此啤酒公司同意给陈小姐补偿10箱啤酒的行为应视为其确认其啤酒存在质量问题。啤酒有小虫造成陈小姐身体不适,发生呕吐,可认定给其造成了精神伤害。

  最后,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陈小姐该瓶啤酒钱7元及精神伤害赔偿1000元。

编辑: 周旭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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