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乘人之危签协议可撤销
本报讯 被迫签下的协议是否有效?木工师傅徐某因工受伤后为拿到医疗费,接受业主和总包工头的建议,签订调解协议;事后以被迫无奈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协议,及要求业主和总包工头赔偿。
张某庭是东莞厚街人,去年初,因为家里建新房,他把工程承包给一李姓“包工头”。之后,李某擅自将工程又转包给了徐某。新房开工后,徐某一天在屋内做木工的时候不慎受伤,住院26天。
李某见徐某出了事,张某庭随即与李某一起到医院看望徐某,并写了一份书面协议,让徐某在上面签字。协议的内容表示,徐某在清楚受伤待遇标准后,愿意放弃评残等权利,一次性接受总计3.4万元的赔偿。不过,徐某出院后,徐某还是将张某庭告上了法庭。他不仅要求张某庭再支付医疗费,还要求张某庭支付其他相关的费用。
近日,东莞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判决,法院认为:徐某入院治疗才10天,当时距出院时间还有半个多月。在当时的情况下,徐某完全不能预见至治疗终结之日需要花费多少医疗费,也无法确定其伤残程度。可见,调解协议书上所载明的徐某已清楚可以享受的受伤待遇标准,显然并非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徐某主张其因治伤需要而被迫在协议书上签字、张某庭和李某是乘人之危,法院予以采信。法院最终判令将协议撤销,并由张某庭和李某支付赔偿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