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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委会:“概不退换”是霸王条款

记者: 倪少娥 来源: 广州日报 入稿时间: 2008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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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商品售出,概不负责”、“赠品不实行三包”……这些“告示”其实也都是“霸王条款”。东莞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除非消费者消费前得知商品的瑕疵,否则商家不能以此“告示”为由拒绝退换出售的商品。

  商家不能拒绝退换特价商品

  日前,李小姐在一家服装专卖店以原价3折的价钱买了一件外套,但回家后发现外套有污损,便到店中要求更换。殊不知,店员却以购物小票上“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的字样为由拒绝了李小姐的要求。

  “这是明显的‘霸王条款’。”东莞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表示,“特价商品也是商品,经营者不能因价格低了,就降低商品质量,更不能凭‘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推卸责任。”

  “有瑕疵的商品,只有在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才可以不退换。”邓国平说,“不论商品的价格高低,消费者有权要求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给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

  “赠品”也需“三包”

  不仅特价商品,即使促销的附赠商品,商家也需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一些商场、超市为了促销,会在促销商品中附赠商品,但包装上却有“赠品不实行三包”等字样。

  “赠品并非无偿赠送,‘赠品不实行三包’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黄礼广表示,附赠商品一般是消费者购买了指定商品,或者购买商品的价钱达到一定额度才能获得,并非无偿赠送。

  “赠品的利润已经包含在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利润中,因此赠品具有了商品的属性。”黄礼广说:“既然赠品是商品,只要出了问题,商家就应该承担三包责任。”

编辑: 秦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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