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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借条未写清数额 一起借须一起还

记者: 彭姣时 来源: 广州日报 入稿时间: 2008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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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合伙人到朋友处借钱15万元,约定其中一方借10万元,另一方借5万元,但在借条中却未写明。结果,还款时双方出现纠纷。借5万元一方是否应与另一方共同担责?近日,法院对该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判决,认为孙某琨在还5万元之外还应与合伙人共同还债。

  案件回放:

  合伙借款惹纠纷

  塘厦镇的孙某琨和刘某玉两人合伙办厂,但因为资金周转不灵,就商量着向孙某琨的朋友罗先生借钱。两人在找罗先生之前商定,一共向罗先生借15万元,其中孙某琨借5万元,刘某玉借10万元。

  罗先生答应借这笔钱,于是孙某琨和刘某玉联名写了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现借到罗××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元,期限60天,到期本息归还,月利率25%。,特立此据。借款人:刘××,孙××。”

  但是借期届满后,孙某琨和刘某玉未能按时还款。罗先生第一次讨债的时候,孙某琨将5万元还给了罗先生,刘某玉则以自己的名义向罗先生出具了一份《保证付款承诺书》,承诺在半年之内将钱还完。但刘某玉作出承诺后,一直未偿还借款。罗先生便将孙某琨和刘某玉一同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在庭审中,罗先生认为:当初的借条上,签的是孙某琨和刘某玉两个人的名字,说明这15万元是他俩一起借的,就应该两人一起偿还。

  但孙某琨则认为,和刘某玉约定过自己只借5万元,其余10万元由刘某玉借。既然自己借的这部分钱已经还清,罗先生就不该告自己,只能告刘某玉。刘某玉则含糊其辞,虽然承认与孙某琨有约定,但自己目前没有足够的资金还给罗先生,因此,“孙某琨是不是也有责任,我也说不清楚。”

  法院判决:

  两人应共同还债

  近日,东莞中院对该案进行了终审判决,认为孙某琨应与刘某玉共同承担偿还债务。

编辑: 秦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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