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企业认为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难度更大,代价更高,员工更新也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出于“规避风险”以及成本因素的考虑,很多企业赶在新法实施前辞退员工,重构劳资关系,对人员进行“大换血”,这也是我市人民法院今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出现高速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实,企业的过激反应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尤其是将无固定期限合同理解为“铁饭碗”。实际上,与以往相比,《劳动合同法》只规定裁员时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优先保留,并无其他特别规定。而且其中还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完善企业人力资源制度﹑明晰岗位工作要求等方法对员工提出要求。可以说,企业只要健全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就是合法经营的“保护伞”,可以让规范的企业彰显自己的管理能力。
作为一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规,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说是一视同仁的。并且赋予了企业很多减少成本的选择,如法律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方式,企业用工有绝对自由。
另据一位参与《劳动合同法》起草的专家透露,这部法律或多或少汲取了日本劳动者保护法案中的某些精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与日本的终身雇佣制异曲同工——它决不单纯是劳动者的福音,而同样也是培养员工对企业忠诚并调动其创造力的法律机制,日本企业甚至日本经济的巨大成功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这种用人制度。它既能为员工的职业生涯提供牢靠的保证,使之安心工作,具有归属感,也是企业调动创造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因此,对东莞企业的发展路径而言,如果我们出现一批优秀的企业,那一定也会与这样一部劳动法典密切相关——因为那些著名的企业,在执著地追求财富的同时,也都会去追寻企业的终极价值:对劳动、对人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