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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摩的市区非法搭客罚2000元

记者: 董福军 尚志岑 来源: 东莞日报 入稿时间: 2007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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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摩的载客将要受到处罚 (郑志波)

    本报讯 “目前,对我市而言,即使没有收款,单双方达成口头载客协议并发生了实际运输行为,其非法营运行为依然成立。”昨日,记者在全市整治本地摩托车阶段性工作总结会上拿到了一本《整治摩托车载客非法营运执法指南》,该指南明确规定9月1日起摩托车市区非法营运将罚2000元。

    界定

    摩托搭客属非法营运

    9月1日开始,我市交通、公安等部门将全力取缔摩托车搭客营运行为。

    据介绍,根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我市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交通局,而我市交通局从2003年开始就已经停止了对摩托车营运的许可审批。因此,目前市内凡从事摩托车载客营运的行为,均为非法营运。

    针对目前摩的“先搭客,后付款”的营运方式,有关部门特别规定,如果双方经协商达成口头载客协议,并发生实际运输行为的,即使没有收款,其非法营运行为依然成立。

    处罚

    市区载客将罚2000元

    市有关部门指出,公劝期是为了体现治摩的人性化,让市民对禁行区更加了解而设立的,但对于搭客营运是不设置公劝缓冲期的。

    在市中心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范围内,对查获的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第八项“禁止使用摩托车在大城市市区内经营旅客运输”的规定,将处以2000元罚款。

    而对于各镇查获的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将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三项“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处以500元的罚款。

    执法

    执法程序详细规定

    对于在执法过程中如何更加体现人性化治摩,相关部门对交通、公安等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据介绍,一般由交警部门负责示意车辆停车,由交通部门及其他执法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权限对车辆及当事人检查。

    如果是涉及盗抢、报废、无车牌、无行驶证车辆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扣留车辆;对于涉及非法营运或偷逃养路费的,由交通部门扣留车辆;而涉及其他违法违章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其职能、程序查处。所有违法违章案件,均以扣留车辆的部门为最后处理部门。

    在查处非法营运时,执法人员要对司机和乘客问话,并制作询问笔录,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并全程录像。若当事人不回答或不签名的,必须制作现场笔录,并由除制作现场笔录的执法人员外的其他在场的执法人员(交通部门、交警部门均至少1人)签名证明。

    如果需要扣留车辆的,则由扣车部门对车辆拍照,登记司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出具车辆暂扣凭证,现场送达,并告知违法当事人处理流程,然后由专人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并按规定建立档案。

    处理

    非法营运车缴纳罚款方可放行

    如果摩托车手续齐全,只是因为搭客被扣留,车辆能否再放行呢?

    对于这一问题,《整治摩托车载客非法营运执法指南》作了明确规定:对于依法扣留的摩托车,将根据情况做如下处理:第一,如果当事人未缴纳罚款的,不得放行车辆。第二,涉及盗抢、报废、无车牌、无行驶证车辆的,处理完毕其他违法违章后,由公安交警部门按规定处理。第三,不涉及盗抢、报废、无牌车辆的违法违章案件,如果属于非法营运的,在缴纳罚款后,放行车辆;如果有偷逃养路费的情况,需要补缴养路费和缴纳罚款后,方可放行车辆。

编辑: 周旭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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