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上辛勤劳动的建筑工人 (程永强)
本报讯 今年9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在工程施工前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未办理登记及缴费的工程,市建设局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工程参保后,建筑工人施工时发生工伤事故可享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费用、残疾补偿、工亡抚恤待遇,工人的权益将进一步得到保障。
企业未参保不发施工许可证
经市政府同意,市社保局、市建设局日前共同发布了《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昨日召开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部署。
《通知》规定,从2007年9月1日起,凡承建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未办理登记及缴费的工程,市建设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同样必须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
项目参保避免人员流动缴费难
据了解,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实行项目参保办法,即由建设单位以工程项目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按工程总造价15%的1.5%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为工程施工提供全过程的工伤保险保障。
“建筑工人流动性很大,这几天在这个工地工作,可能过两天就在另外一个工地了。”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以前我市也出台过建筑工人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当时建筑工人参加工伤保险是以实名制办理,即企业要为每个建筑工人办理一份工伤保险,由于建筑工人流动性大,在实际操作和管理上存在一定困难。本次实行项目参保,可以避免多层分包、多头管理产生的缴费困难,避免了因工程内工人人数、工资的变化而产生的缴费困难,避免了企业先参保后欠费的问题。
建筑工人依法享受工伤保险
《通知》规定,建筑项目参保之后,在施工项目内施工的所有存在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工人都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责任,建筑工人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后,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费用、残疾补偿、工亡抚恤待遇等,使建筑企业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据了解,社会保险机构为方便工伤职工就医而设置的住院现场结算服务,建筑工人也可享受,以保证建筑工人工伤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建设单位帮我们缴纳工伤保险,我们的人身权益就有了保障,工作时也可以减少后顾之忧了!”建筑工人小林说,在建筑行业工作,的确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他就曾经目睹工友不小心从脚手架上坠落,平常工作时心里也有点担忧,参保后,万一发生意外,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对建筑工人来说是一件很好的事。
未办理参保将受行政处罚
为确保建设工程按规定参保,市社保部门将建立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的巡查制度,并在建设部门的配合下依法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监察。
对未办理参保手续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社保部门将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此外,对未办理参保手续、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含提供虚假资料意图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市建设局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向社会公示。
建筑工人如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作业人员,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后,建筑业企业应在事发24小时内通知社会保障部门,并在48小时之内向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工地发生的事故进行工伤认定现场调查核实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建筑业企业不按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施工作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施工作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