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车主每天都将爱车停在小区里,每个月按时交钱,但小区物管处在出入证月卡里写着“小区只提供地点停放车辆,不负责看管”。如今车丢了,物管处要不要赔?昨天,不少读者打来电话参与我们的讨论,支持车主的和支持物管处的各一半,法院最后是怎么判决的呢?一起来看看。
陪审意见
厚街何女士、网友wkl0101等读者:小区物管处应该赔偿。是物管处同意李先生把车停在小区里的,还每个月都收费,这费用就是付给保安负责看车的。否则物管处应该规定“本小区只免费提供停车地点,不负责看管”。小区的第一道大门当晚无人看守,造成了小偷撬门偷走李先生的爱车,这一事实很明显就体现了小区物业管理处在管理上的失职,同时,这事件还可以理解为是该小区物业管理处与贼人合谋共同犯案。
网友JSJY:每个月只收150元,这笔停车费用与一辆小汽车的价值比起来,简直微乎其微。如果业主的车丢了,小区物管处都要负责的话,物管处岂不是赔死?随便丢一辆车,收几年的停车费都收不回来。
南城廖先生、手机位数6680等读者:物管处和业主都有责任。物管处提供了场地给业主停车,还收取了一定的停车费,说明物管处知晓这辆车每天都要停进小区;但物管处指定了停车场让业主停放车辆,说明物管处对于指定停车场内的车辆安全要负责任,可是业主没有把车停在指定的停车场,说明业主粗心大意。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业主缴费、小区物管处发出入证月卡之间形成的,究竟是一种“机动车辆的保管关系”,还是“停车位占用的有偿使用关系”。这两者之间关系的界定,关键就在于车主是否将其机动车辆交付给停车场实际控制。
从本案来看,李先生按每月150元的标准交纳停车费给物管处,将车开到物管处管理的小区内停车场停放,物管处制发《车辆出入证》给车主作为取车凭证,车主只有持此凭证,才能将该车从停车场取出,其实这就是事实上获得车辆控制权的一种有效凭证。
因为没有这些凭证,车辆就无法进出停车场,这就表明了停车场作为受寄托人,接受了该车的交付并实际控制了该车的占有。既然所寄托的汽车在停车场的实际控制下,停车场就对该车有责任和义务保管,并按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将该车归还给李先生,收回取车凭证。
所以可以认定,业主和物管处之间是一种“保管合同关系”。因此,有实际控制权的停车场就应该承担车辆丢失的赔偿责任。至于物管处在《车辆出入证》背面所注明的不承担保管责任,按照我国《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这只是一种无效的格式合同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
主持人:最终,法院判决物管处赔偿李先生除了保险赔付之外的损失。另外要告诉大家的是,我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一个规定,凡提供停车场地让车辆停放,收取所谓的“场地出租费”、“停车服务费”等费用的,收费人不能自称不负保管责任,如停放车辆丢失,收费人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