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得用于形象工程、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本报讯 从2007年9月17日起,市财政对我市84个经济欠发达村、每村500万元以内的借款免收利息3年。借款主要用于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工业、农业以及第三产业项目,不得用于形象工程、偿还债务以及人员福利、工资费用等支出。这是记者从市政府昨日下发的《东莞市扶持经济欠发达村借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获悉的。
镇政府对借款资金负总责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增强经济欠发达村的“造血”功能,解决欠发达村经济发展的启动资金问题,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由市财政对全市81个经济欠发达村和3个因受市大面积征地出现经济困难的村,实施免息借款的方案。具体的做法是,每个经济欠发达村500万元以内借款,均可免收利息3年。
《办法》规定,各相关镇政府对经济欠发达村扶持借款资金的真实、合法、安全、有效使用负总责。市财政局要与相关镇政府签订《东莞市财政扶持经济欠发达村借款合同》,将欠发达村的扶持借款划拨至镇财政分局设立的扶持借款专户。相关镇要按期归还经济欠发达村的财政借款,否则市财政将在相关镇的税收分成中扣还。对超过期限未归还的借款,市财政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收利息。
不得用于员工福利支出
根据《办法》,扶持借款主要用于有利于经济欠发达村经济发展的工业、农业以及第三产业项目,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形象工程、偿还债务以及人员福利、工资费用等支出。各相关部门将对经济欠发达村的扶持开发项目及其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资金的使用效益如何,是否按期归还本金,是否实行专款专用,是否截留、挪用资金等。
对于相关镇政府、村委会及扶持开发项目承建商截留、挪用借款资金的,除立即停止并追回已借出资金外,还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