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给市民提个醒:今后您在办理行政审批时,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现刁难、推诿、拖延,将会被问责;问责的依据就是市政府刚刚公布的《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6章42条,包括总则、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责任的划分与承担、追究方式和适用、追究的机构和程序、附则。读者若想了解《办法》的详细内容,可以登录互联网站点“http://web.dg.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cndg/s610/62545.htm”查阅。
《办法》下月1日实行
《办法》适用于东莞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与行政机关评先、评优和工作人员的考核、职务任免相结合。
《办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行。
89种行为将追究行政过错
《办法》中的第7条至第17条,明确界定了89种行为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其中包括: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政行为、审批、征收、监督、处罚、强制措施、行政复议、制订规范文件、信访、内部事务处理等方面。
其中部分行为是首次被明确界定的,比如: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行政征收、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等。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4种
《办法》将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较大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其中: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擅自作出行政行为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行政行为等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可辞退
《办法》指出,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包括:诫勉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辞退等。
属特别严重过错的,领导责任人应当引咎辞去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停职或调整工作岗位,并对其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按《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过错可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行政机关因行政过错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在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视情况予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退还非法收取的款项、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受理后60日内处理完毕
市监察机关主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控告、检举、投诉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明确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的,应当将决定情况及理由书面告知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受理决定不服,可以向监察机关控告、检举、投诉。
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查审结并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