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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
关于东莞市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初步设计审查的通知

记者: 来源: 东莞日报 入稿时间: 200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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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规定,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初步设计审查的申报范围、材料目录、审查程序详见东莞建设网(网址:http://www.dgjs.gov.cn)办事指南“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要求。

  二、自2007年11月15日起,凡属申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局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经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后,发出盖有市建设局印章的《东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书》。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市建设局将发出《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书。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发现该工程的使用功能、规模、结构体系、抗震设防及节能标准不符合要求时,应作出审查不合格处理,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

  四、凡建设单位违反《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市建设局将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编辑: 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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