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卷烟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东莞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五年规划。
一、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将有关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合理布局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允许公众查阅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结果,并在审查发证过程中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二)总量控制、优化布局的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优化布局、受理在先、先出后进、逐步到位”的原则,根据东莞市的人口、当地的居民消费能力、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零售户情况以及我市卷烟市场的实际销售量、卷烟零售户的合理平均利润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我市今后五年的零售户总数。
2007年卷烟经营持证户数量达到18833户(占全市人口的2.5%。);
2008年卷烟经营持证户数量达到19961户(占全市人口的2.65%。);
2009年卷烟经营持证户数量达到20787户(占全市人口的2.76%。);
2010年卷烟经营持证户数量达到21643户(占全市人口的2.87%。);
2011年卷烟经营持证户数量达到22373户(占全市人口的2.97%。)。
(三) 便民服务原则
零售点布局,要便于消费者就近购买,保证社会卷烟消费需求。对残疾人、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由发证机关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并优先受理;对不符合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依法告知。
(四)受理在先、先出后进的原则
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均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和当地合理布局要求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发放决定;当持有许可证的零售户数量达到所规定的发放证数时,当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额满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停止发证,直到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注销后,方可继续发放许可证。
二、布局的具体标准规定
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根据各镇街人口分布、地理环境、卷烟消费水平,消费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我市零售点的合理间距与标准,使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和布点趋于合理。
1、城市中心区域:两个零售户之间的距离为20米左右(以沿街步行的最近距离计算),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控制于200人/户;
2、经济发展较快的镇中心区域:两个零售户之间的距离控制于25米左右(以沿街步行的最近距离计算),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控制于250人/户;
3、经济中等发展区域:两个零售户之间的距离控制于40米左右(以沿街步行的最近距离计算),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控制于400人/户;
4、经济发展较慢区域:两个零售户之间的距离控制于50米左右(以沿街步行的最近距离计算),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控制于450人/户;
5、工厂密集型区域:工业区内的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控制于60米左右(以沿街步行的最近距离计算),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控制于500人/户;镇街内街道的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控制于25米左右(以沿街步行的最近距离计算),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控制于250人/户;
6、各封闭住宅小区内零售点布局500人以下不超过2个,500人以上每超过250人可增加1个;
7、城市新设立的工业区、开发区零售点布局:中型(5000人以下)不超过6个,大型(5000人以上)不超过10个;
8、特殊场所:
(1)车站、码头候车大厅内的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零售点间距20米左右。
(2)市各旅游点的零售点不超过8个;镇街各旅游点零售点不超过5个;
(3)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内卷烟零售摊位数量控制在市场总摊位数的1%以内,但最多不得超过8个,并应保持合理间距,不得形成卷烟摊群;农贸市场可参照此标准从严控制。
9、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不受合理化布局规定的限制。
(1)酒店、餐馆、度假村、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2)营业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3)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
10、综合性商贸城、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原则上不超过5个零售点。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办证条件
(一)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以上场所周边50米半径内的区域;
(三)经营农药、化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副食经营店除外)以及重点防火区域等;
(四)违章建筑或规划半年内待拆迁的建筑物所在地;
(五)不固定经营场所,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
(六)与食杂、食品、饮食、娱乐等服务业无关的经营场所,原则上不予设置卷烟经营零售点;
(七)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八)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四、年度评价、科学调控
(一)适时调整,逐步适应。我市发证机关在每年末对本年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适时调整。如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制定五年规划所依据的主要指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以及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作出调整,以适应形势的发展。但调整后的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布。
(二)积极稳妥,分步到位。合理布局应循序渐进,分步到位。对持证数偏低的卷烟市场,联合各方力量,协调发展卷烟零售点,并纳入规划加强监管。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持证户,采用自然淘汰、违规淘汰、年度评价等方式逐步调整,使本辖区卷烟零售点布局趋于合理。
(三)动态管理,社会公布。每年初发证机关向社会公布本年零售点布局设置的具体情况,对持证数已达到核定量而不再核发许可证的区域,发证机关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东莞市烟草专卖局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