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续审工作的通知
各社会保障分局:
市局决定从2007年12月18日开始开展2008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续审工作。此次续审仍按《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续审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06〕52号)进行,具体事项参照《2007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续审操作说明》操作。
各分局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宣传解释,确保此次特定门诊续审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为方便群众详细了解并及时办理2008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续审手续,现将《关于2008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续审工作通知》说明如下:
一、续审时间:从2007年12月18日开始,其中2007年12月18日至2008年1月18日为集中办理时间,未在集中办理时间内续审的,不再发放特定门诊卡。
二、续审方法:采取需办理续审手续和免办续审手续两种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一)需办理续审手续的范围及所需手续
1.适用范围
经批复为特定门诊的参保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到社保部门办理特定门诊续审手续:
(1)患慢性病毒性肝炎(伴肝功能损害)、慢性化脓性骨髓炎、慢性肾小球肾炎;
(2)患肾脏及骨髓移植术后药物治疗的;
(3)2007年度新批复为特定门诊的;
(4)需变更特定门诊相关信息(如更改就诊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发放特定门诊卡等)的;
(5)社保部门随机抽取需要办理续审手续的。
2.所需手续
(1)符合上述适用范围第1条的参保人,按原申报办法办理。即由一级以上(含一级)定点医院的主诊医师填写《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以下简称《诊断证明》),经科主任核定签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领导小组批准并加盖“医疗保险专用章”后,参保人持此《诊断证明》、《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原件、门诊病历、相关检查和化验报告、治疗方案、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等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
(2)符合上述适用范围第2、3、4条的参保人,持原使用的《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原件、门诊病历、相关检查和化验报告、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等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
(3)属上述适用范围第5条的参保人,其续审手续另行通知。
(二)免办续审手续的范围及周知事项
1.适用范围
除上述需办理续审手续的人员外,不需到社保部门办理2008年度特定门诊续审手续。社保部门将采取日常随机抽查方法了解其所申报特定门诊疾病诊治情况。
2.周知事项
(1)免办续审手续的参保人,其2008年度的特定门诊待遇相关信息(包括定点医院及定点零售药店、特定门诊病种、基本医疗费限额等),将根据原特定门诊批复及参保缴费情况确定。其中,原为“恶性肿瘤放、化疗期”的统一按“恶性肿瘤非放、化疗”办理,需再行门诊放、化疗治疗的可凭2008年1月1日后的有关诊治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变更。
(2)免办续审手续的参保人,原使用的《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仍可继续作为特定门诊就医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