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东莞市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更广泛地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在政协东莞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设旁听席,接受80名公民旁听会议。
第二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本市常住人口的公民,或在本市投资的港澳台人士,或持有东莞市暂住证在本市居住且连续工作、学习三年以上的境内公民,均可申请旁听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三条 申请旁听会议的人员,应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所在单位的介绍信,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应持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在2007年12月21日至12月26日内,直接向市政协委托的单位提出旁听申请。
第四条 市政协委托市政协办公室、市各民主党派、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科协、市侨联、市社科联、市文联等单位受理相关人士的旁听申请(市政协办公室受理市政协委员介绍的旁听申请)。
第五条 大会秘书处给旁听人员发会议的主要文件(不含密件),由旁听人员使用并按规定保管,会后不收回。
第六条 根据旁听人员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可以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之后安排一次部分旁听人员座谈,听取意见。旁听人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由大会秘书处及时转给有关机构和组织研究处理。
第七条 大会秘书处设旁听事务组,负责旁听人员旁听会议、座谈等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八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旁听人员须知》的各项要求。如有违反,由大会工作人员予以制止,制止无效者劝令退场,大会秘书处可取消其旁听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