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对廉租房的保障范围扩大了不少,不仅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能够从中受益,包括农村户籍居民在内的全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民也有可能获得廉租房保障。
农村户籍也可享廉租房保障
以往享受住房保障的为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属我市户口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和其他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解决基本住房的家庭。
这次提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全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如果《办法》得以实施,我市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今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家庭人均资产少于4800元的本市户籍人员都有可能享受到住房保障。人均保障居住面积标准为18平方米。
廉租房今年租金为1元/平方米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市财政局根据租金市场情况每年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今年廉租住房租金为1元/平方米。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可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然后获得住房补贴。但申请家庭原已租住公房,现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原租住住房必须退回原产权单位。
申请家庭所承租的房屋租金超过房管部门核定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实物配租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即1元/平方米收取租金。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设备更新和空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由市、镇(街)财政按比例分担。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必须维护房屋和设备的完好,自行缴纳水、电、燃气和物业管理等费用。廉租住房小区实行属地管理。由项目所在镇(街)负责户口、治安、文教、卫生和计生等工作。
实物配租方式优先解决经市民政局核定的社会保障线以下的低收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家属、优抚对象、军队离退休人员、待业复员军人及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实物配租对承租户配租的面积也有规定,2人户及以下配租面积为40平方米以内,3人户配租面积为60平方米以内,4人户及以上配租面积为80平方米以内。
已承租市直管公房可申请租金核减
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或本单位自管公房的住房困难户可申请租金核减,申请成功后可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申请家庭租赁的公房在房管部门核定的总保障面积范围内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超出总保障面积部分按原来公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已办租金核减的房屋需要修葺的,由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所在镇(街)房管所申请修葺,经镇(街)房管所及市房产管理局审批同意后,纳入年度预算,由市镇(街)财政分担。市直管公房的维修费用,由市财政全部分担。
■ 相关规定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方法
目前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为10元/平方米,农村为7元/平方米,廉租住房租金为1元/平方米。
标准
申请家庭获得的租赁住房补贴=(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其中人均保障居住面积标准为18平方米;家庭人口计算方法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18平方米的,按1人户计算补贴;
解读
假设一符合条件的家庭5口之家其自有住房为20平方米,他们以15元/平方米的租金,在城镇租了一栋100平方米的房子,那么他们每月将获得(10-1)×(18×4.8-20)=597.6元的租赁住房补贴。但如果他们以9元/平方米的租金,在城镇租房,那么他们每月每平米只能获得8元的补助。
申请廉租房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配偶及未成年婚生子女的户口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今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
(三)家庭人均资产少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的10倍(今年家庭人均资产少于4800元)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未享受过以下优惠政策:1、购买过农民公寓;2、在解决农村住房难中享受过集中建房和泥砖房改造政策。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和租赁合同;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年度收入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家庭资产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六)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提供经东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属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
提交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和租赁合同;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年度收入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家庭资产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六)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提供经东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属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
前款规定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的,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原件核对后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