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东莞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284元。昨日,记者从东莞市地税局获悉,该数据适用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两项个人所得税政策。
其中,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倍以内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2007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即为105852元。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为8821元。
延伸阅读:工资低于8821元公积金可税前扣除
近日,东莞市统计局公布,2007年度东莞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284元。东莞市地税局认为,该数据适用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两项个人所得税政策。
东莞市地税局表示,根据东地税发[2004]181号文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倍以内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这一标准,2007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即为105852元。也就是说,如果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超过105852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东莞市地税局同时表示,根据东财〔2006〕336号文的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按照这一标准,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为8821元,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8821元,在此范围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南方日报谭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