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及东莞市人大常委会的批复精神,我院拟在2008年向社会公开选任44名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品行端正,为人正直,具有良好的道德和良知;
4、年满二十三周岁;
5、一般应具有东莞市居民户口,非东莞居民户口报名的,需有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6、身体健康;
7、一般应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学历,富有基层调解、司法工作经验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二、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范围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选任程序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我院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后,商东莞市司法局确定初步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再提请东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
四、权利和任期
人民陪审员经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职务自动解除。
五、经济待遇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我院将根据规定,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六、报名注意事项
(一)报名须携带的资料:本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彩色照片二张。
(二)报名时间:2008年5月28日至30日;上午9:00-11:30,下午3:00-5:30
(三)报名地点:东莞市人民法院政工科(东莞市东城西路187号东莞市人民法院办公楼九楼)
(四)咨询电话:22480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