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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告

记者: 来源: 东莞日报 入稿时间: 2008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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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正式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驻莞机构和其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下列有关手续:

  1、自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的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代码证》);

  2、《代码证》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自组织机构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代码证》注销手续;

  4、在《代码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5、按规定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代码证》年度检验手续。

  办理代码证申领、变更、注销、换证、年检手续须提交下列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申领除外)。

  (2)企业、外企常驻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或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机关单位:市委(府)、编委批文复印件;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社团、民间组织: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工会: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其它:核准其登记或批准其成立的主管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及复印件。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港、澳、台人士或外国人,则提供回乡证、台胞证或护照的复印件。

  (4)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5)分支机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代码证书复印件。

  (6)变更企业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核准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7)办理注销手续需提供工商注销证明或批准其成立的主管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交回代码证书正、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

  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代码证申领、变更、注销、换证、年检手续的组织机构,将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于已超过期限而尚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组织机构,责令在超过期限日起15天整改期内办理,逾期不办者,我局将按《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编辑: 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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