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报业网讯 记者昨日从市交警支队获悉,日前,省公安厅发布了《广东省公安机关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要求从今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9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误工费等赔偿项目的,均按该通知标准执行。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被划分为一般地区,计算标准全面调高,也就是说交通肇事者的违法犯罪所付出的代价增大了。
赔偿项目标准大幅上调
据介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家属处理善后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国有同行业平均收入等。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与2007年的赔偿计算标准相比,新的标准上调幅度较大,其中城镇职工工资上调约29.9%至36396元/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调约10.5%至17699.3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上调约15.3%至14336.87元/年,住宿费由90元/天调高为150元/天,伙食补助费由30元/天调高为50元/天,后两者上调了约2/3。
该负责人举例,如果司机撞死一个60周岁以内的有城镇户口的居民,该居民又无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而司机又需要负全责,那么只是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两项就要赔付64万多元,比2007年度的标准多出约7万多元。
新莞人按东莞居民标准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只要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在东莞,无论新莞人的户口在哪里,都可以按照东莞的标准来计算。关于城市与农村户口的差异,该负责人表示,如果受害人原本是城镇户口的,则按东莞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是农村户口的,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在东莞居住一年以上、又有固定收入,则按东莞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如果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一般按东莞农村居民标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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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能证明受害人
在莞居住满一年或者有固定收入
据介绍,关于在莞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方法较多,如通过暂住证、所在居委会开具的证明等。具体说,如果受害人有两张以上时间具有连贯性的暂住证,而且其中一张还在有效期内就可以;或者在莞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或在莞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和居住地房屋租赁登记,而且实际入住此房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等都可以。对于固定收入的证明,一般是和东莞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或在东莞经商证照、完税证明等。
时报新闻:交通事故赔偿“同命同价”
“根据新的标准,一个司机在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中,撞死一个60周岁以内的城镇户口居民,那么死亡赔偿金就要赔付约35.4万元,比2007年的标准多约3.4万元。”记者昨日从东莞市交警支队获悉,东莞目前已按新标准计算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新赔偿标准大幅提高
近日,广东省公安厅下发了《广东省公安机关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9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误工费等赔偿项目的,均按新标准执行。
经过对比,记者发现,在东莞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计算新标准调高了8.1%到2/3不等。值得注意的是,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取消了特区和一般地区的区别,住宿费由90元/天调高为150元/天,伙食补助费由30元/天调高为50元/天。
新莞人可按东莞标准赔偿
据记者了解,占东莞总人口约8成的新莞人,在东莞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也大约占到了8成左右。那么,对新莞人的赔偿究竟是东莞的标准还是户籍所在地的标准呢?
“不论新莞人户籍在哪里,如果道路交通事故是发生在东莞,都可以按东莞的标准来计算。”东莞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新莞人在户籍地是城镇户口,那就按东莞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
“对于在户籍地为农村户口的新莞人,就要看实际情况。”该负责人介绍,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东莞居住一年以上、又有固定收入的,就按东莞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如果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一般就按东莞农村居民标准来计算:2007年的车祸死亡赔偿金标准是101595.6元,今年起施行的新标准赔偿金是112480元,多出1088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