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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费”也是霸王条款 未告知可拒付

记者: 叶虹 来源: 东莞时报 入稿时间: 2008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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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报业网讯 “吃饭还要有最低消费?”冯先生非常生气。昨日,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称, “最低消费”是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而“最低消费”表现最多的是餐饮业和娱乐业。

  “最低消费”是霸王行为

  近日,冯先生在南城莞太路一家饭馆吃饭。然而,点菜时服务员指着墙上贴着的提示“本餐馆最低消费100元”称:“吃不够100元也按照100元收费。”冯先生想自己一个人吃饭,根本吃不到100元的饭菜,可服务员却说,餐馆一直都是这么规定的。

  冯先生一气之下投诉到市消委会。“‘最低消费’当属‘霸王条款’。”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说。餐馆单方面规定最低消费额,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而事实上,餐饮业设‘最低消费’由来已久,消费者对此并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要么接受,要么离开选择其他场所消费”。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张宝胜律师对此称,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最低消费”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显然对消费者不公。可以说“最低消费”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价格的霸王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不明确告知可拒付

  “然而,对‘最低消费’,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也没有明文禁止。”张宝胜说。那么,去茶楼、饭馆、KTV等餐饮娱乐场所消费,遇到了“最低消费”,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

  邓国平称,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最低消费”是违法行为,但是,经营者必须要做到提前告知和合理收费。也就是说,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消费之前公示设有“最低消费”,并明确告知了消费者,那么消费者可以自己作出选择,是否继续在此消费。

  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或结账时,才告知消费者有关“最低消费”的情况。那么,有关规定,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有“强迫消费”的嫌疑。消费者可拒绝支付,并可向工商部门反映。

编辑: 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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