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08〕157号),我市2008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为200万元,专用于购买农业机械补贴。现将申请补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辖区内有承包耕地、池塘合同的农民,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
二、优选条件
(一)种植大户(年种植或承包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农户)、农机专业户(拥有或承包2千瓦以上的农用动力机械,自用或为他人作业的农户)和农机专业服务组织。
(二)购置配套农机具(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的申请者。
(三)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的科技示范户和“平安农机”示范户。
(四)持有农机管理、推广部门核发的农机技术培训证书、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的操作技术基础、农机作业服务经营经验并能够积极配合农机部门管理的申请者。
(五)未享受过财政资金补贴购买农业机械的申请者。
申请者的条件相同时,根据申请和受理时间的先后排序确定。
三、补贴机具种类、额度和数量
(一)补贴机具的种类和额度。按《广东省2008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粤农〔2008〕210号)执行。
(二)补贴数量。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购机数量为:
1、个人和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机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套和3套(1套指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2、直接从事植保工作的植保作业服务队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植保机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台;3、个人年度内补贴购置增氧机、投饵机的数量均不超过6台。
四、受理申请时间
2008年6月16日-7月5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单位)到当地镇街农办索取表格并按要求填写,提交当地农办。经市农机购置补贴评审组评审公示后,在有效期内向农机供货方进行“差额购机”,即只需向农机供货商支付机具价格减去财政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款即可提货。
六、补贴对象应承担的责任
1、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机管理规定,购机后必须到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补贴机具的登记入户、核发牌证(农机号牌和行驶证;法律法规规定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接受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补贴机具检查管理和质量跟踪调查,并服从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的合理调度,在重要农时季节优先为本地农业生产服务,积极支持当地的农机推广工作。
2、补贴机具原则上三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四年内不得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行政区域过户,五年内不得转卖到广东省外。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补贴机具,必须报经市农业局会市财政局批准,并上报省农业厅备案。补贴机具的转让价不得高于原购机时机具价格减去各级财政补贴金额后的差价。
3、不得将补贴机具租赁到广东省外,不得通过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转让补贴机具。
4、违反上述规定的补贴对象,一经市农业局查实,必须退回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今后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资格。
七、其他事项
如需进一步了解有关事项,可向当地镇街农办咨询,或登陆市农业局网站(http://nyj.dg.gov.cn)、东莞农业信息网(http://www.dgagri.gov.cn)查阅有关文件。
东莞市农业局
二○○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