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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秀节目面临“生死劫”

记者: 廖杏子 来源: 东莞日报 入稿时间: 2007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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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继连续停播一些低俗广播电视节目之后,国家广电总局9月20日又出台一系列具体管理措施和细则,进一步规范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这是国家广电总局近期进一步抵制低俗之风的又一重要举措。

    广电总局的《通知》指出,目前有一些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在环节设计、评委选择、选手表现、表演内容等方面存在低俗问题,背离了积极、健康、向上的基本定位,损害了广播电视媒体的形象,观众反映强烈。

    因此广电总局出台了一些相关措施和细则,对选拔类活动和节目的举办时间和举办方式,主持人和选手、评委、嘉宾都作了细化规范。今后将禁止省级卫视选秀节目在各级电视台上星频道黄金时段播出,主持人不得相互吹捧调情,不得采用手机投票、电话投票、网络投票等任何场外投票方式。

    禁止省级卫视选秀节目在黄金时段播出

    据了解,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项,每项活动播出时间不超过两个月,播出场次不超过10场,每场播出时间不超过90分钟。分赛区活动不得在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

    自2007年10月1日起,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所有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不得在19:30至22:30时段播出。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的后续巡演等各类活动,不得在各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

    主持人不得相互吹捧调情

    国家广电局新的管理措施规定,主持人不得在节目中表达私人情感、好恶,不得刻意表现自己,主持词要简短,不得对选手、嘉宾、评委或其他表演者使用“哥、姐、弟、妹”等私人称谓。主持人之间不得相互挖苦、吹捧、调情。

    此外《通知》还对评委、嘉宾作了相关要求,要求评委、嘉宾点评不得谈论与选拔本身无关的内容,不得利用评委、嘉宾身份张扬自我,着装、发型等要得体。

    不得采用手机投票等投票方式

    通知规定,要对参赛选手进行严格筛选,不得选用品德低劣、素质低下的选手。应当表现选手坚强、成熟、自立、自信、健康、向上等精神风貌。不得制造噱头、刻意煽情和渲染悲切情绪,不得在节目中传播或暗示选手的负面消息和流言。选手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举办有未成年人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必须向总局单项报批。

    此外还要设立科学的评选标准和赛事规则。不得采用手机投票、电话投票、网络投票等任何场外投票方式。各种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一律不设奖金奖品。

    相关链接:近年对选秀节目的禁令

    2006年3月,规定《超级女声》等跨省赛事参赛选手年龄必须年满18岁。

    2007年3月20日,要求湖南卫视“超级男声”改名,同时要求删减落选歌手流泪镜头。

          8月15日,叫停重庆电视台的选秀类节目《第一次心动》,并予以全国通报批评。

 

编辑: 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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